初始投资成本 CPA业务探讨丨权益法初始计量的基本原理的探讨

问题:权益法初始计量的基本原理的探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情况?

视野网友:

各位老师好:

“对于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的时候,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也就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

那么,我想问问,如果是作为转让方的让步,那么是否意味着投资方的这项投资应有的价值是他付出的对价+被投资方做出的这块让步的价值之和?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投资方为何将这块让步的价值作为营业外收入呢?为何不作为投资方权益的增加或者是什么其他的增加呢?而是计入损益中的营业外收入?感觉有些奇怪,不知我是不是说清了我的问题。感谢大家!

视野版主chenyiwei:

这种损益的确认是“资产负债表观”思路的典型体现。其基本原理是“排除法”。因为此类额外利益不需要归还,所以不是负债;因为其他方股东不是本主体的权益持有者,所以对本主体而言不是权益性交易。所以既不是负债也不是权益性交易初始投资成本,同时也不是其他综合收益的明确列举项目,那剩下来就是最后一条路:计入损益。

初始投资成本_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初始投资成本_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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