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四川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彭宇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彭宇行毫无“四个意识”和党性原则,丧失了一名党的高级干部的政治忠诚和政治觉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规定拆分团组出国并借机旅游,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住宿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共财物;违规干预项目立项评审活动;道德败坏,追求低级趣味,大搞权色、钱色交易。
彭宇行的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同时省政府党组成员,鉴于彭宇行能够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且部分问题组织之前不掌握,积极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减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彭宇行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免去其第十一届四川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彭宇行简历
彭宇行,男,汉族,1962年11月生,四川犍为人,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法国居里大学(巴黎第六大学)高分子材料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省政府党组成员,研究员。
1978.09—1982.09四川大学化学系化学专业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
1982.09—1985.07四川大学化学系高分子化学专业学习,获理学硕士学位
1985.07—1990.03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1990.03—1992.07法国居里大学(巴黎第六大学)高分子材料专业研究生学习,获理学博士学位
1992.07—1993.12法国埃克森化学公司博士后
1993.12—1997.02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室副主任
1997.02—1997.11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副所长
1997.11—1999.06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法人代表(主持工作)
1999.06—2001.04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所长
2001.04—2002.02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副院长,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所长
2002.02—2002.12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副院长,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所长、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2.12—2009.12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院长、党组成员(2001.03—2003.02挂职任乐山市副市长)
2009.12—2010.01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书记
2010.01—2013.11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3.11—2015.06四川省内江市委书记
2015.06—2017.09四川省绵阳市委书记、中国(绵阳)科技城党工委书记
2017.09—2017.11四川省政府副省长,绵阳市委书记、中国(绵阳)科技城党工委书记
2017.11—2017.12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军民融合办主任,绵阳市委书记、中国(绵阳)科技城党工委书记
2017.12—2018.10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8.10 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第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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