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职工医疗保险2023年度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参保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须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参保单位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8日前,须携带介绍信及U盘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拷贝当前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数据(电子表格),并通过滁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下载《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2023年度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承诺书》,本次申报以参保单位填报盖章的花名册为准。
(二)参保单位填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时根据本单位员工工资填写“申报工资”栏目、“开始年月”填写 202310、“结束年月”填写 202409,其他内容不得更改。
(三)参保单位正确填制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2023年度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承诺书》,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于9月28日前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四)已注册登记并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7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后及时将《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2023年度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承诺书》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最迟不得超过9月28日。
三、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一)参保单位须按职工实际工资额据实填写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并经职工本人确认,缴费工资基数不得瞒报、漏报。
(二)用人单位申报职工月工资后医疗保险基数,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标准范围内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下限4019元/月,上限20094元/月。
四、年度缴费基数确定与执行
(一)因未按本通知规定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而产生的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二)此次申报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经职工本人确认、少缴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偿。
(二)为规范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重点检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变动情况医疗保险基数,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督促单位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三)各用人单位须积极配合医保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核稽查工作。对发现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医保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参保单位须及时补缴医疗保险欠费,因单位欠费造成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其责任由单位承担。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花名册
2023年度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承诺书
编辑初审丨梁 威
审 核丨熊金玲
审 签丨毛家贵
来 源丨滁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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