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工商局评选出2014~2015年度“十佳案件”,并对“十佳案件”进行通报表彰。这些案件有7件涉及不正当竞争,1件违法广告,1件商标侵权,1件消费侵权。其中,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校电信市场系列商业贿赂案、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滥收费用案和邯郸市自来水公司限制竞争及其子公司滥收费用案入选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巡讲案例),石家庄信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入选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5年违反《广告法》十大典型案例。
1河北农业大学商业贿赂案
办案单位:河北省工商局经检总队
办案人员:杨保钢、刘胜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774728.5元,罚款10万元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至2014年12月,河北农业大学所属的外国语学院假借科研费、校庆费的名义,先后收受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钱款7笔,总额78.6万元。在收受外研社的7笔款项中,有6笔为科研费,合计63.6万元,记入当事人财务账册其他收入科目或教育事业其他收入科目,摘要均为外国语学院经费;有1笔为校庆捐款,15万元,记入当事人财务账册其他收入科目,摘要为外国语学院校庆捐款。
外研社在财务原始凭证中,将其支付的科研费63.6万元,记入公司财务账册的营业费用科目,其支付的15万元校庆费用记入营业费用科目,支付名义为校庆捐款,备注用途为推广费。当事人所属的外国语学院在经费使用中,未将科研费、校庆费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而是用于报销外国语学院“教师年终奖、加班费、超市购物费、饭费、监考费、评审费”等经费支出。
当事人年度教学外语类教材的征订是其由所属的外国语学院确定外语类教材使用标准后,教务处再按照外国语学院确定的教材版本等要求,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故外国语学院在确定使用何种外语教材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河北省工商局认为,外研社为排挤其他竞争者,获得长期向当事人供应学生教材的交易机会,以所谓“科研费”“校庆费”的名义,向外国语学院支付钱款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收受上述钱款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收受钱款的行为与金额已达移送标准,该局将此案移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校电信市场系列商业贿赂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人员:邹伟宏、高玉、张金瑞、曹鹏、陈黄振
处罚结果:对联通、电信、移动公司各罚没25万元,对铁通公司罚没99万元
【案情简介】
2013年,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起投诉,反映部分高校强制学生选择四大电信运营商服务,增加学生的生活负担。该局初步调查发现,新华区各高校存在为学生办理校园一卡通、学生公寓宽带接入、校园无线WLAN等业务时,与电信运营商合谋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
经查,中国联通公司与某高校签订“手机一卡通”项目河北工商网站,并约定为该校唯一合作伙伴,用“手机一卡通”代替校园卡作为身份识别、消费终端等;中国电信公司与某高校签订“天翼校园一卡通”项目,约定由电信公司投资、建设、维护该校“天翼校园一卡通”系统并约定B运营商为该校唯一合作伙伴,用“天翼校园一卡通”代替校园卡作为身份识别、消费终端等;中国移动公司与某高校签订“无线校园”合作协议,约定C运营商为该校唯一合作伙伴,由移动公司建设、管理、运营、维护该校“无线网络WLAN”,移动公司将该校校园客户使用“无线校园”网络产生的运营收入的6%支付给该校;中国铁通公司与某高校签订“学生公寓互联网宽带”合作协议,约定D运营商为该校唯一合作伙伴,由铁通公司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该校“学生公寓互联网宽带”,铁通公司将学生使用网络的运营收入的6%支付给该校。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当事人(四大电信运营商)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局还对涉案的7家高校、4个运营商进行了行政约谈,电信运营商在会上签订《公平竞争承诺书》,承诺诚信经营;高校签订《高校行为自律书》,承诺开放校园电信市场,让学生自主选择电信服务。
3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滥收费用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工商局经检分局
办案人员:于红、韩晓亭
处罚结果: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5758.24元,罚款414241.76元
【案情简介】
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4日,由邯郸市房管局和市房管局房屋置换经销中心共同出资组建,是市房管局指定、全市唯一一家从事个人住房置业贷款业务的担保公司。当事人利用市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预抵押登记手续的行政权力,在购房者办理贷款购房手续时,强制贷款购房者接受当事人提供的“保证式”担保服务,并借机向贷款购房者收取每笔数千元不等的担保服务费。截至案发时,该项收费未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当事人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共计302710元,税后利润为285758.24元。
邯郸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是市房管局指定、全市唯一一家能够从事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其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提供担保服务、收取担保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被指定的经营者不得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邯郸市自来水公司限制竞争及其子公司滥收费用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工商局经检分局
办案人员:孙力勇、徐振刚、苏建军等
处罚结果:对邯郸市自来水公司罚款15万元,对通源二次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85.1824万元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邯郸市工商局接到青岛一家公司实名举报,反映邯郸市自来水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该局调查发现,此案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邯郸市自来水公司,一个是其全资子公司通源二次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
邯郸市自来水公司利用其独占地位,在市区二次供水设备采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圈定了8个供货厂商为准入企业,并以其内设的“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的名义,颁发《邯郸市二次供水设备准入城市供水管网证》,规定用水单位必须在这8个企业中采购二次供水设备,不认可这8个以外的厂商。
通源公司是邯郸市自来水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当用水单位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二次供水方案备案和设备竣工核验手续时,其内设机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要求用水单位提供通源公司开具的技术服务费发票。通源公司借此向用水单位收取数额不等的技术服务费,记入财务账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邯郸市工商局认为,市自来水公司利用独占地位,限定用水单位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通源公司凭借市自来水公司在办理业务时的指定,向用水单位收取不应当收取的技术服务费,构成被指定的经营者滥收费用行为。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两个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
5邯郸市热力公司滥收费用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工商局
办案人员:景笑然、连志武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28万元,并处罚款128万元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9日,邯郸市工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市热力公司涉嫌违规收取一小区热力站建设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3年10月10日,邯郸市热力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供热入网合同,规定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4959908.8元。同年11月12日,当事人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小区热力站施工合同,向某房地产公司收取了该合同总投资额80%共计128万元的热力站工程款。
经查,当事人是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公用企业。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这笔费用应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而不应再重复收取热力站工程款。
邯郸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重复收取热力站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收费用行为。根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滥收费用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工商局经检支队
办案人员:张志莉、庞文昌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74425.28元、罚款 75574.72元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沧州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存在滥收费用的行为。该局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2~2013年度教材采购活动中,向每名新生预收1000元教材费,在教材按实际采购成本据实结算的前提下(供应商均给予优惠折扣),将大部分教材折扣款记入学校财务账册,仅将小部分折扣款返回给学生。其转入学校财务账册的教材折扣款共计74425.28元,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记入财务账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沧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超出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滥收费用违法行为。该局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衡水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工商局经检支队
办案人员:岳敬坤、冯智
处罚结果:罚款6万元
【案情简介】
衡水伟业燃气有限公司根据与小区开发商的合同约定,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计算收取燃气用户燃气配套费后,又强制向燃气用户收取50元的通气维修费和10元的IC卡费,方能向用户正常供气。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两项费用的收费许可证,其收取以上两项费用未经物价部门审批。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收取以上两项费用累计49520元。
根据《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及《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已经收取了开发商每户2000元的城市燃气初装费,在正常通气前,不应再向燃气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其收取的通气维修费应当计入天然气经营成本,不应该再由用户承担,也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IC卡费。
衡水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石家庄信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工商局
办案人员:师立功、王鹏越
处罚结果:罚款91.82万元
【案情简介】
石家庄信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在河北卫视、云南卫视、天津卫视、山西卫视、江西卫视、广西卫视、贵州卫视、陕西卫视、甘肃卫视、兵团卫视、湖北卫视、内蒙古卫视上播放“国宝十绝—中国十大传世名画”的广告。当事人在广告中虚构了“由国际收藏家协会监制、限量发行、中国梦文化惠民工程”等虚假内容,还邀请知名艺人赵忠祥、侯耀华等人参与广告录制,夸大该书画为收藏品且具有较大升值空间。
另外,当事人还在广告中宣称向消费者“免费”赠送价值38.88万元的中国古代十大名画。但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十大传世名画”实际为当事人从平阳县倍祥工艺品厂以每套单价850元购买的中国古代十大名画的复制品。消费者要想免费获取“十大传世名画”,需要交纳3980元的装裱费。此广告涉及费用共45.91万元。
石家庄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对于本案中的广告发布者,工商部门也依法作出了处理:河北卫视另案查处,云南卫视、天津卫视、山西卫视、江西卫视、广西卫视、贵州卫视、陕西卫视、甘肃卫视、兵团卫视、湖北卫视、内蒙古卫视,按规定分别移送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9秦皇岛市海港区秦山公路中米粮油经销部商标侵权案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工商局经检支队
办案人员:魏国、张宝泉、王景生
处罚结果: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437袋10925公斤、空包装袋8条、缝口机一台,并处罚款10万元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秦皇岛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经举报,在中米粮油经销部仓库中发现涉嫌侵犯冰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400余袋,每袋25公斤,约计有10吨,印制好的带有侵权商标的未使用空包装袋多条,缝口机一台。经初步估算案值未达到移交公安追诉的标准。
经调查,冰莲注册商标是黑龙江桦川县悦来镇志加米面加工厂于2002年3月21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并于2012年3月21日核准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含米、面粉。商标所有人桦川县悦来镇志加米面加工厂于2012年5月20日将商标授权给宏利米业有限公司使用,使用许可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
在2015年4月以前,中米粮油经销部一直是宏利米业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负责在秦皇岛及周边地区经销冰莲牌大米。从2015年4月份开始,中米粮油经销部未经宏利米业有限公司许可擅自设计图案、色彩、文字内容,从网上定制了含有冰莲牌注册商标的大米包装袋420条,又从个人手中采购散装大米11.25吨,灌装大米412袋(每袋25公斤)。另外,中米粮油经销部还用宏利米业提供的用于更换破损大米的空包装袋灌装上述假冒大米38袋(每袋25公斤)。综上所述,中米粮油经销部共灌装带有冰莲牌注册商标假冒大米450袋,计11.25吨。至案发时,中米粮油经销部共售出13袋,销售价每公斤4.04元,销售款1313元,违法经营额为45450元。
秦皇岛工商局认为,中米粮油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中米粮油经销部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作引人误解宣传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工商局经检支队
办案人员:赵琨、孙志强
处罚结果:罚款9万元
【案情简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自行设计和印制了印有“5年以上老用户免费提百兆”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单页2万页河北工商网站,且用大号黄色字体突出显示“免费提百兆”的字样,并统一发放到了邢台地区各个营业厅进行宣传,宣传单页上宣传此次活动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无结束时间。实际上,此次活动并不是免费的,当事人将办理业务时所交费用(在网年限≥59个月、提速带宽100兆,包年1年720元)用小字印在宣传单页的背面,用户不容易看到,容易产生误解。
邢台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河北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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