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30身份证,现督促下列人员于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下列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悬赏执行、罚款、拘留,直至依法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昌黎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8日
具体人员名单:
1、徐绍林,男,身份证号:130322195807075238,执行案号:(1)(2015)昌执字第253号,标的额:本金5万元及利息;(2)(2015)昌执字第254号,标的额:本金4.5万元及利息;(3)(2015)昌执字第255号,标的额:本金5万元及利息;(4)(2015)昌执字第256号,标的额:本金24万元及利息;(5)(2015)昌执字第257号,标的额:本金2万元及利息;(6)(2015)昌执字第306号,标的额:本金4万元及利息;(7)(2015)昌执字第307号,标的额: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上总计:本金48.5万元及利息。
2、徐亚楠,男,身份证号:130322198301185214,苏希文,男,身份证号:130322194908044858执行案号:(1)(2015)昌执字第258号,标的额:本金6万元及利息;(2)(2015)昌执字第259号,标的额: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上总计:本金10万元及利息。
3、李春生,男,身份证号:130322195205301234,执行案号:(1)(2016)冀0322执681号,标的额:2万元及利息;(2)(2015)昌执字第326号,标的额:6万元及利息。以上总计:本金8万元及利息。
4、张会军,男,身份证号:130322196208112214,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330号,标的额:16.9850万元及利息。
5、张凤海,男,身份证号:130322196507024812,陈翠云,女,身份证号:130322197811293069,刘立军330身份证,男,身份证号:130322196902211415,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324号,标的额:30万元及利息。
6、李金冬,男,身份证号:130322197206271419,杨涛,男,身份证号:13032219620806163X,孙桂武,男,身份证号:130322197010301612,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328号,标的额:40万元及利息。
7、秦晓静,女,身份证号:130322197309281425,代玉杰,女,身份证号:150426197008064368,孙桂民,男,身份证号:130322195711091612,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327号,标的额:40万元及利息。
8、赵治,男,身份证号:130322197702070093,张海英,女,身份证号:130322197711241827,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323号,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
9、王彬,男,身份证号:130322197902201211,秦小亮,男,身份证号:130322196801031415,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331号,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
10、刘志保,男,身份证号:230231195409094315,白璐,女,身份证号:130322197711130123执行案号:(2017)冀0322执1174号,标的额:16万元及利息。(昌黎法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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