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下面整理出9个在工程项目中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问题,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问:非必须招标的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吗?
答:可以。非必须招标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200万元装修工程,可以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答:可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但达到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工程招标规划设计可以拆分用竞争性磋商采购吗?
如果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总投资为400 多万元的综合性服务项目,其中含有一些小项服务,有一项为整个项目服务规划设计,能否先进行规划设计项目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其余采用公开招标,规划设计属于这个项目的前期。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吗?
答:如果规划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数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可以。规划设计的项目,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应具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资质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磋商管理办法,涉及施工图设计的,还要经具有审图资质的设计院审核、签字、盖章方可用于施工。因此,规划设计项目不宜与其他服务项目捆绑招标(采购),那样的结果就只能是联合体投标了,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和麻烦。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磋商管理办法,需要专业的团队和人员,两个以上的项目捆绑在一起,所需资质、人员证书都不同、收费标准不一,给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以及后期的实施造成诸多困难。编制部门预算时是一个项目,实施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按具体项目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问:3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使用竞争性磋商,专家需要几位?
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例如380 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使用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需要几位?是4+1 还是2+1?
答: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 人以上单数组成,但案例中的金额达到当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磋商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一人为采购人代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第二款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问: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审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办?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工程,可采用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此,不允许采用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磋商基准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问:工程项目竞磋,报价评分必须采用低价优先法吗?
答:工程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法律依据:
同上。
问:工程装修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分值有限制吗?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工程装修采购项目,评分标准报价的分值有限制吗?《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说的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没有说工程,那请问工程是随便多少都可以吗?
答:以往成功的案例,大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比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即30%,效果较好,获得各方认可;当地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可以参照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某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价格权重。
法律依据:
同上。
问:小额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分的比重有限制吗?
答:可以参照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设置: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 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 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在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中,如果材料、设备的价格占比是最高的,则应按30%来作为价格评审的分值下限;如果人力成本(含施工和管理的人力成本)的费用占比是最高的,则可按10% 来作价格评审的分值下限。通常,在工程施工项目的预算占比中,材料、设备会超过50%,在工(人工)、料(材料)、机(机械)中占比应该是最高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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