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9.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该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华侨子女办理出生登记
分为两种办理方式,办理方式一: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在本市的(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成人身份证号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子女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声明;
4.在本市的(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5.父母《结婚证》;涉及外国结婚证件,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以及本市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提供我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6.对父、母为华侨的,提供有效中国护照以及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材料;对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成人身份证号码,提供外国相关身份证明;以及我市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方式二:本人出生在外国且具有中国国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为在外国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回国后准予在本市的(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此办理方式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以及本市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提供我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本人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父母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国护照或出入境证件;
4.本人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5.(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本市生源外地高校在校生回津落户
办理条件为本市生源、外省市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
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外省市普通高校出具的本人在学证明;
5.房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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