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县乱贴乱画小广告行为的整治,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决定自2021年4月8日起,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小广告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的规定。县城区各单位、企业、门店和个人应自觉遵守规定,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管线、树木、路面、楼道内非法张贴、涂写小广告,对在权属范围内乱贴乱画小广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加以清理。
二、本通告发布前,已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的,4月15日前广告主自行清理干净。逾期未清理干净、4月15日后非法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清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清理小广告,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要按规定在指定的广告张贴栏内规范张贴。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小广告整治工作,对非法张贴、刻画、喷涂的小广告等行为及时主动制止清理小广告,并采取拍照、记录位置的形式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983019;举报微信二维码:
钟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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