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顶储罐 90万消防考生必须掌握,北京明德思齐教育带您学习消防

外浮顶储罐图片_常压立式圆筒锥顶储罐设计计算书_固定顶储罐

考点一 泡沫液的选择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液上喷射系统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当采用液下喷射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3)当选用水成漠泡沫液时,其抗烧水平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15308规定的C级。

2.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2)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

4.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专用8%型氟蛋白泡沫液;

2)除油罐外的其他场所,可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或高倍数泡沫液。

考点二 系统型式选择

1.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2.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3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

考点三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储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2.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或高倍压泡沫产生器与该罐辅助泡沫枪的流量之和计算,且应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3.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5.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6.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7.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考点四 泡沫产生装置

一、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3.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4.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出口,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m的泡沫管;

5.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二、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三、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2.安装于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

四、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

2.在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固定顶储罐,必须采用不锈钢材料的发泡网。

五、泡沫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固定顶储罐,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0.8倍。

考点五 系统调试和验收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大和最远两个防护区或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试验。

2.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及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和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结果: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低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5倍,对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倍,且不应大于4倍。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21倍。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s,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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