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itda利息保障倍数 教学随笔/建议修改“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中关于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的公式

一、现金利息保障倍数指标披露的由来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是长期偿债能力分析中经常被使用的指标,它能够帮助债权人衡量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对利息的支撑强度。因此,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这个文件中,对发行债券的公司要求必须披露该指标。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从1994年颁发以来,历年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做出过多次修订(共计14次修订),目前正在生效的文件是2017年修订的。

要求披露现金利息保障倍数这个指标,最早出现在2016年1月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中,后来在2016年底再次修订颁发《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的时候,就将这个补充规定的内容整合进去了,不过在具体的披露指标上有略微调整。

补充规定2016年1月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16年底修订(2017年修订时这块内容没变)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

EBITDA全部债务比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全部债务)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利息支出+所得税付现)/现金利息支出]

EBITDA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同时要求“若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同比变动超过 30%的,应当披露产生变化的主要原因。”2017年修订这个文件时对这块内容没有改动。

由于补充规定是2016年1月颁发的,所以发行债券的上市公司2015年的年报中就开始执行这个规定了。

二、现金利息保障倍数指标的计算公式

我们看到在这个文件中,给出了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的公式: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利息支出+所得税付现)/现金利息支出

这里的“现金利息支出”就是当期的利息付现。这个公式是直接引用西方指标体系中的公式,在中国情境下使用是存在问题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身就是息前的,无需再加回来“现金利息支出”。加回来“现金利息支出”后,这个数字的意义不明、含义模糊。

建议,将这个公式改为: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所得税付现)/现金利息支出

当然,如果利息付现在现金流量表中的位置变更了。由原来在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中列示,变更为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中列示的话,那么原公式就无需修改了。

三、现金利息保障倍数指标的运用举例

我搜集了康美药业和云南白药披露的该指标的情况。上市公司从2015年开始披露这个数字,并且披露两年的比较数据。所以我们有了2014年以来的该指标数据。

ebitda利息倍数_ebitda利息保障倍数_利息保障倍数计算公式

按照康美药业自己披露的指标数据,在弊案爆发之前,现金利息保障倍数显著小于云南白药的该指标,但仍然还是有3倍以上的(这个数字应该也有一定水分,不过康美药业没有追溯调整2016年及以前的报表);在弊案爆发之后,随着经营活动现金流恶化为负数,该指标也变成负数。

但这里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为什么2017年的现金利息保障倍数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的数值会等于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数值?要知道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弊案爆发之后,康美药业追溯调整了自己的报表。2018年年报中对期初数字都进行过调整的。2017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由原来报告的正18亿变成了负48亿,如此巨大的现金流变化肯定会给2017年的现金利息保障倍数带来影响。所以康美药业2018年报中披露的2017年现金利息保障倍数应该是错误的。

不仅仅是现金利息保障倍数,其他指标也都没有调整,是按照2017年年报上数字列示的,似乎笃定人们不会关注这张表格似的。

ebitda利息保障倍数_利息保障倍数计算公式_ebitda利息倍数

而按照调整之后的2017年数据,流动比率应该是2.03,而不是2.21;速动比率是0.66,而不是1.59;资产负债率是56.33%,而不是53.24%。其他指标由于计算口径和数据不直接可得的原因ebitda利息保障倍数,测算难度较大。

由于这个表格中很多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依据不能在年报中取得,导致分析者无法验证该指标的正确性,也为这张表格的随意性埋下隐患。

建议在年报中增加披露:利息支出中资本化的部分、利息付现的金额以及所得税付现的金额。从而有利于长期债权人进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与验证。

综上,某些上市公司高负债运行,或者没有进行良好的现金流管理,或者由于公司治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出现财务危机的情况频发。应该来说《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中要求对相关偿债能力比率进行披露是非常好的,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给投资者更多的决策和判断依据。但是,由于计算这些指标所需的一些数据年报中不能直接得到,这给该指标披露的随意性埋下了隐患。

建议:

1、在年报中增加披露利息支出中资本化的部分。目前这部分内容会散见于存货、在建工程的附注,而且也不一定全面。如果文件中的利息保障倍数计算公式不变的话(即仍考虑利息支出中资本化的部分),建议单独披露这个数据。

2、在年报中增加披露利息付现和所得税付现的金额。这有利于从现金流的角度,衡量利息偿付的能力,为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的计算和披露提供数据支持。

3、修改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的计算公式,更改为: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所得税付现)/现金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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